中央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办案力度,查处了一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中央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必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市场,遏制腐败势头拓展。
一、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
(一)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收受钱物或安排自己的亲属朋友承包工程。如: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利用公安厅建设干警住宅楼之机,将两家不具备高层建筑资质的挂靠公司引荐给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省公安厅有关人员。何再贵配偶从中收受好处费40万元,何再贵以借为名索贿80万元,有331万余元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0年3月,法院以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何再贵有期徒刑十一年。再如:山西省国资委监事会原主席王义堂利用职务便利,为国资委下属公司介绍工程项目,从中受贿共计人民币550万元。2010年1月,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给予王义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搞权钱交易,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有的业主有意规避招投标,将一个总体工程分解成若干个小工程,或者成若干期工程实施。这种肢解工程的目的,就是把工程标的人为控制在公开招投标的规定标的以内,然后以邀标或议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把工程给关系人做,最终目的为了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1万余元。2010年4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此外,附属工程发包不规范,也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按规定,有些附属工程应纳入公开招投标范围,但有的业主单位把附属工程从总体工程中人为剥离出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指定承包商去做,就难免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
(三)一些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钱财,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工程管理松懈放任的背后隐藏着腐败。工程建设中的挂靠、分包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工程投标报名时,项目经理是张三,到了施工时就变成了李四,这就是挂靠、分包的结果。此现象的出现,业主单位和工程监管部门是很容易发现的,问题是发现了去不去管,如果业主单位和监管部门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对挂靠、分包以及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等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二、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
腐败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找出腐败的病因就不难对症下药、治愈顽疾。本人认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个别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我们在基层调研中发现有较多的基层单位对抓好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教育和廉政教育落实不到位,学习教育流于形式,遇到上级检查时才匆匆忙忙组织人员补记录、抄笔记。一些领导干部强调业务工作忙,没有时间学习,对学习政治理论不感兴趣,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当各种利益诱惑时,就产生了攀比心理、失衡心理和侥幸心理,利己主义和私欲贪欲膨胀,把理想信念全部抛到脑后。一些领导干部主管或分管工程建设,接触到的经理老板较多,如果立场不坚定,就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侵蚀,很容易登上承包商的“贼船”。一步一步落入承包商设下的“陷阱”,时时受制于人,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项目立项、招投标、规划审批、资金拨付、质量监管等诸多环节,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领导干部,受党教育多年,按理说政治思想觉悟应该很高,应该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作为自己终身奋斗的目标,不应该也不会产生腐败。但从历年来各级纪委和监察机关所查处的案件来看,腐败分子已完全丧失了作为领导干部的模范形象和道德标准,是彻头彻尾的假马克思主义者。
(二)法制体制不够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约束制度还不健全,还不完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者,又是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监督流于形式。法律法规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这些都使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一方面,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希望中标的企业和个人利用金钱打通关系,形成权钱交易,成为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主要根源。
(三)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于集中是导致领导干部产生腐败的温床,如果监管不到位,腐败只是早晚的事。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党领导一切。纪委书记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工作,纪委监督“一把手”的功能显得苍白无力。由于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工程建设领域监督乏力,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浅、下级监督太软、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使得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靠自我约束。常言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腐败分子在条件成熟时,就会不顾一切地捞钱。在惩治方面,由于违纪违法案件供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调查取证难,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处罚力度不大,有的仅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甚至因证据不足逃脱法律制裁。另外,违规成本较低,而追究的成本较大,反腐机关的人才、技术、资金、方法、手段与反腐的形势和任务不尽适应。所有这些,都容易导致少数领导干部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成为惩治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短板。
三、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对策
工程项目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反腐倡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今年以来,广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年”活动,各项重大项目总投资3500亿元。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保证项目资金的合法运用,确保项目优良、质量优等、干部廉洁。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平稳运行,城乡建设突飞猛进,重大项目建设全力推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将有利于工程项目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 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有效监管
1.把好立项关。一个好的项目必须经过多次的调研和多方的论证,广泛征求专家、群众的意见,结合当地的经济、环境、人口、风俗、文化等因素,综合考量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项目。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科学监管,有效防止一把手“拍脑袋”、“划圈圈”、“定调子”,防止决策的失误。一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的前景和风险进行评估,同时由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概算,提出可行性的调研报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比较大的项目还要经过上一级的领导机构审批把关,进行科学论证。二是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告立项的目的、意义,发放调查问卷、面对面征求不同阶层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防止一个人说了算,党内民主既要广泛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又要达到科学的集中。少数服从多数,是解决诸多问题的有效办法,一个项目要充分酝酿,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同时也要坚持原则,单位“一把手”更要模范执行,其他委员要敢于讲真话、说实情,共同研究项目建设的对策,形成既民主又统一的决策,防止在立项过程中出现公共财物浪费行为。
2.把好招投标关。尽管招投标活动在表面上都符合法律程序,但暗箱操作的工程招投标问题屡禁不止,业内游戏规则彼此心知肚明。为此,把好招投标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限定招投标金额。工程预算款在50万元以上的都要进行招投标,工程队和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应与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相一致,不得任意提高标准,更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防止业主肢解工程,与工程队串通内定项目,搞权钱交易。二是异地委托招标。项目工程确立后应由业主在广西招投标网站确定一个招投标公司,委托该公司公开招投标,相关技术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抽签决定,评标委员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如由纪委、业主、审计、财政、技术专家和招标公司等人员参加,人员由不低于5人改为不低于7人。三是防止围标、串标。目前社会上存在串标、围标行为,资质挂靠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企业拿到标后,转包给其他工程队,自己坐收管理费。这些工程队往往达不到工程资质要求,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中标的企业进行检查,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重点检查在现场施工的企业是否与标书上的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等中标内容相一致,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是否在岗。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投标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处给予中标企业重罚,限时纠正。情节严重者应挂牌警告、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执照等处罚。
3.把好质量关。一个项目的建设需要多个层面的稳固,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可能就毁于一旦。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项目经理、监理公司、业主都很重要。怎样才能平衡这三个方面做好质量监管呢?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起:一是建立业主代表常驻制度。业主单位要选派业务精、能力强、负责任的代表常驻项目建设现场,监管项目的进展和质量情况,适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求立即整改,对偷工减料存在质量隐患的项目勒令返工。二是建立联合验收检查制度。形成业主单位、监理公司、项目经理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发现问题限期改正。同时,业主代表要防止项目经理与监管公司工作人员合伙做假,必须提高警惕。三是建立质量监管通报制度。利用广西质量监督导报和广西质量监督网平台,对重要项目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勒令停工停产,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经检查整改合格才能开工。对一些屡教不改、违规操作的企业或项目经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执照。
(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纯洁干部队伍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作,项目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无时不在侵蚀着我们的干部队伍,如果在项目建设中不加强监管,就很难保证干部不出现腐败问题。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尤其要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的论述,要把学习当成工作的一部分,使党员干部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从学习中提高认识,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被金钱、女色所迷惑。二是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察。项目建设的督察以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发改、纪检、财政、审计、业主等单位,以现场督察的方式为主,重点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作业、违规建设和行贿受贿问题,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督察组督查的情况应在当地报纸和政府网站适时进行“曝光”。三是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项目建设要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督制度,在前期招投标工作中,要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防止个别人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政府部门派出的督察组检查外,还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例如,公开举报电话、在显要位置设立举报箱等,对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四是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守原则,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凡在项目建设中发现有腐败受贿的嫌疑,要彻查到底、绝不手软、严惩不贷,无论牵扯到什么人都不能放过;凡在项目建设中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质量把关严格,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作者系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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