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大荔县纪委大荔县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等党纪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1.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协助联系,机关室部包联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
2.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归口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
3.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请示报告制,纪律审查调查、监督检查、线索处置等应向包联的常委、委员汇报,重大复杂问题应向分管的副书记、副主任汇报,需要时向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汇报。
4.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各项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调度。需协助驻在部门开展工作的,必须向县纪委监委包联的常委、委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5.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人员选派、调用等,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后,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安排实施。
6.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应以党员身份参加驻在部门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不集体参加驻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会。
7.派驻纪检监察组单独实行考核,不参与驻在部门的考核工作。
8.派驻纪检监察组请销假参照县纪委监委机关请销假制度执行。
9.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除组内安排的培训学习外,应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委安排的各项培训学习和有关会议。
10.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县纪委监委安排,应及时报送各种数据、报表、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县纪委监委委托或授权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主要包括: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令畅通。对驻在部门党组织或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2.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3.经县纪委监委批准,负责办理上级部门交办或指定的案件;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非县管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并按照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4.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派驻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5.对违反党纪法规和法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6.负责对本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负责办理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结合实际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1.原则上每半年听取一次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分管领域廉政风险隐患排查梳理等情况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
2.原则上每半年会同驻在部门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3.驻在部门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可以指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人员列席。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4.驻在部门党组织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驻在部门应在对“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或作出决定前三个工作日,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书面报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该事项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书面备案。
5.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日常监督的同时,应加强对驻在部门重点风险岗位人员的监督,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经县纪委监委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档案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7.经县纪委监委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8.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9.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10.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其他措施。经县纪委监委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派驻机构不得使用留置措施。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参加县纪委监委季度汇报会,就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委进行汇报。
第六条 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
1.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2.收到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3.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6.需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6.需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3.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管理室负责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纪委相关纪律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廉洁自律,恪尽职守。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经费由县纪委监委提供保障,严禁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在驻在部门报销任何费用。对因徇私舞弊、监管不力导致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