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负责,定期向县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监督。
第三条县纪委常委会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外出或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各室(部)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经常委、监委委员同意并报副书记审批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常委会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常委的意见。常委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分管常委要认真审核把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室(部)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不成熟的文件或议题,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四条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决定事项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人数或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和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时,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人数比较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影响常委会的决定。
第五条不是常委的监委会委员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需要确定。
第六条县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常委、监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及时送达。
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县纪委常委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中央和省市县委、中省市纪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召集县纪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讨论常委会向全委会和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3.研究确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方针、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研究县监察委员会工作安排。
4.讨论县纪委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县纪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文稿。
5.讨论上级纪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讨论决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案件的立案和处理。
7.研究加强常委会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8.讨论县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讨论县纪委监委管辖干部任免的相关事项;讨论决定机关干部任免及干部、职工的调动。
9.讨论县监察委员会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
10.讨论其他需要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县纪委常委会议实行“集体研究、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各成员的积极性,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书记在会议表决中应末位表态。
第九条县纪委常委会由办公室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等作如实记录。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十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坚决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