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履职,需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公休假等,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半天的,向县纪委监委分管委员、常委当面或电话请示;请假1天的填写请假条,经分管委员、常委签字后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填写请假条,经分管委员、常委、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签字后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填写请假条,经分管委员、常委、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书记签字后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同志请假半天的,向组长当面或电话请示;请假1天的填写请假条,经组长签字后留派驻组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填写请假条,经组长、分管委员、常委签字后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填写请假条,经组长、分管委员、常委、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签字后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请假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电话请示,事后应立即补办手续。
第七条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上班,及时向批准假期的部门或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按程序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前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影响正常工作。请假在假期要通讯畅通,如遇特殊工作必须由请假人处理的,请假人应及时负责处理。
第九条凡请假超过20天以上者,不得休年假,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请病假7天以上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者,不得享受年休假,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