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违纪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党内民主和政务公开,辽宁省营口市纪委监察局在总结多年来案件审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制定了案件审理人才库《工作规则》,探索案件审理方式创新,试行案件审理陪审辩审,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截至目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对90余件案件实行了陪审辨审,参加公开审理的非专职案件审理人员达200人(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明晰陪审辨审。案件审理陪审是指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人员和聘请的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共同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违纪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辩审是指案件审理阶段,允许被调查人委托案件审理人才库成员或相关人员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精选审理人员。市纪委监察局经过层层筛选从全市18个行业、30多个单位,聘请了60名具有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工作成果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教授,组成第一届案件审理人才库。6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案件审理人才库,入库的各类专业人员共有280余名。
确定工作职责。案件审理人才库成员主要职责是:参与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或重要案件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申诉案件,并对事实、定性和处理提出意见;负责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规等依据;负责对案件涉及的领域和行业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做出解释、评价和说明。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及办案程序等内容提出辩护意见,或为违纪党员、干部提出从轻或从重、减轻以及免予纪律处分的处理建议,并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监督。
界定审理范围。陪审辩审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经过法院刑事判决的案件或其他不宜陪审辩审的案件外,对委局直接查办的重要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涉法涉罪的案件、重要的申诉案件以及进入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均可以实行陪审和辩审。
规范审理程序。由案件审理小组成员阅卷了解案情,做好陪审辨审准备。针对被调查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适度示证,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案件审理小组成员对错误定性、量纪档次、适用条规等开展辩论,发表各自意见。最后,由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把握六项原则。(1)合议制原则。案件审理小组成员共同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负责,平等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工作。(2)本人自愿原则。辩护与否尊重被调查人的意愿。被调查人可自行进行申辩或辩解,也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进行申辩或辩解。(3)必要知情原则。除涉及相关保密、隐私等事项及其他不宜出示的证据材料,对定案的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可以阅看的方式向被调查人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被调查人宣读或概括表述。(4)合理采信原则。对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凡属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5)权利告知原则。向审查对象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权利、义务的概念进行解释,并阐明在案件审核处理阶段如何行使和履行义务。(6)沟通疏导原则。审理人员要加强与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的交流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宣传党纪国法,以理服人。
一是保证了查办案件的质量。由于案件审理人才库成员聘请的是各行业和各部门的顶尖级专业人才,他们业务精,对涉案领域或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具有较深的领悟和认识能力。聘请这些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参加案件审理陪审和辩审,在认定违纪事实、采信证据、适用党政纪条规、定性处理方面具有独到之处。实行案件陪审辩审,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往往在于认定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这种专家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使案件定性更加准确,为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处理案件,正确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维护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在被调查期间,在政治上和心理上处于劣势和弱势,这种不对等,容易使一些被调查对象对组织产生一种对抗或“敌对”情绪。陪审辩审的一个核心效果和优势,就是保证被调查人的“话语权”。在每个案件的审理中,审理人员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被调查人的意见,集思广义,会使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更清楚、更确凿、更准确、更恰当、更完备,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能得到保障。如老边区纪委在审理一起失职案件时,虽然当事人郜某对案件事实和定性没有提出疑义,但陪审人员听取了案情、查阅了相关证据后,提出了其中的5,000元资金不应纳入不当得利的意见。合议小组在认真研究后,采纳了陪审员的意见,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对此,当事人非常满意。事实证明,实行陪审辩审能够保证被查处的党员干部很好地行使民主权利,能够有效维护其在被调查期间的合法权益。
三是形成了权力运行监督制衡的有效机制。严格讲,陪审辩审实际是全程接受监督的过程。在适用陪审辩审的案件中,通过查摆事实、举证和辩论,查审双方更深入地交换并统一意见,加强了对办案程序的制约,特别是有效克服了同体监督的欠缺,消除了案件承办部门和审理部门、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出于工作协调、感情因素或怕得罪人而不想提意见、不愿提意见、不敢提意见的种种顾虑,实现了对审理权的有效监督。同时,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在这里会得到具体的检验。一位参加陪审辩审的同志深有感触地说:“陪审辩审是提高办案质量、检验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的有效措施。”案件从初核起,调查人员就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程序,每一份证据,纠正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突破,轻证据”的倾向,克服了办案工作粗放式操作模式,减少了查审职能之间的人为磨擦,融洽了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审理部门也打破了以往“书面审理”、被动式审理的局限性,认真听取检查室提供的案卷以外的办案实际情况和意见,与调查部门有意见分歧时,能主动沟通协商,取得共识。
四是提升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公信度。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党政纪案件都采取单一的阅卷方式,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下由审理人员按固定程序来完成,干部群众一直觉得很神秘,有时还可能产生种种质疑。实行陪审辩审方式,使审理案件由封闭走向公开,改变了纪委审理室传统的封闭式审理的被动局面,无论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错误的定性,都是在“阳光”下操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主观臆断和误审误断,有效避免了案件审查中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发生。尤其是大大提升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公信度,消除了社会上和被调查的党员、干部所产生的“谁来监督纪委办案,如何监督、案件质量有无保证”等疑问。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不仅会得到被处分人的充分认可,也会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好评。
五是增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的综合效果。聘用不同行业和部门的人员做为案件审理人才库的人员,参与违纪案件的陪审辩审,这种依纪依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开放式审理模式,为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开辟了一块新阵地。让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参与陪审辩审,使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事实、违反党政纪条规及其错误性质和危害有了充分认识,真正接受一次面对面的党纪政纪教育。参与陪审辩审的党员干部结合案例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共同剖析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教训,从中受到更多的有益启发和警示,使党员干部把法律、纪律和他律要求切实转化为严格的廉洁自律意识,从而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很多陪审人员都有这样的感受,“参与陪审就是一次零距离的警示教育”。(作者单位:辽宁省营口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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