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出台《关于对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深入整治“庸懒散奢贪”,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起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各单位学习宣传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各单位、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落实的情况;各地各单位与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办法》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及本地区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措施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等。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抓实。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包庇袒护,不及时、不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各单位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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