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县纪检监察战线新添了不少新兵,和我刚到这个队伍时一样,常常混淆一些关键概念,把监察写成“检察”,把纪检写成“纪监”等等。我在登记反映信时常遇到这种情况,但如果这些错误出现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身上,那就不应该了。
其实监察制度在我国古代可谓是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春秋战国。从秦代开始,正式设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日臻完备,到隋唐、五代、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明清时期,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日益向极端的君主制方向发展,监察制度也更为严密与完备,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高度发展时期。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察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 ,孙中山先生曾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 ,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执行以后,从严治党不断加强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在各级党委组织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机关,专司监督之职,那么怎么从名称和职能上来区分呢?检查,从字面意思上讲是指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讲的纪律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的活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纪律检查制度建设活动,二是纪律检查工作实践活动,三是纪律检查理论研究活动。监察,是指监督查看,有监督检举之意。我们这里主要指的是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虽然监察机关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但二者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不能混淆。 1、职责不同: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3、负责对象不同 :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向同期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检察是指检审被检举的犯罪的事实。这里是指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指人们检察院)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多与国家机关相关。各国检察机构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检察机关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在意大利,检察院设在法院内;在中国澳门,检察院隶属于政府;在中国香港和台湾,没有检察院的设置;在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务必要分清检查、监察与检察的关系与区别,否则就会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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