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个人或单位出于私利,采用截留各种经营收入、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以及隐匿“佣金”等手段将收入截入“小金库”,成为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以至贪污、行贿的“保险柜”。“小金库”的存在,侵占截留和私分国家收入,诱发违法违纪案件和贪污腐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一、“小金库”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普遍实行了公共财政改革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还存在财政职能定位不明确和职能错位等问题。部分单位财经法纪意识淡薄,自我监督意识不强,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执行财政国库等制度不严格,清理单位银行账户不到位,给私存部分资金、设置账外账提供了条件,为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留下了空间。少数单位预算改革规定执行情况不平衡,预算编制不准、不实,存在巧立名目,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的随意性仍然存在,造成财政资金沉淀或挪用,给“小金库”的存在提供了温床。
(二)责任区分不明确。少数单位认为“小金库”是业务活动的润滑剂,是辅路搭桥、沟通关系、寻求生路的秘密武器,导致有些单位以集体决策的名义私设“小金库”。目前,虽然很多单位“一把手”不直接管财,但重大财务事项往往都是在集体研究基础上并由“一把手”点头后而实施的,一旦被查出,难以区分责任。在实际中,多数单位往往采取混乱账簿管理,原始记录不全、无记账凭证、无收支凭证,以白条记账,甚至销毁票据等手段掩盖事实。财务人员不敢过问、内设机构无人问津,得到实惠的职工对“小金库”守口如瓶,内部不报,外部无账可查,增加了查处难度。
(三)责任追究不到位。当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监督的形式和涉及部门较多,有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党内监督(纪委)、司法监督(公安刑事执法、检察法律监督)、部门监督(国资委等相关主管部门)等,存在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处罚结果,甚至对同一问题多次进行经济处罚。在具体处罚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律支持,没有形成对“小金库”处理的统一标准,导致了重查轻罚薄惩,一罚了之或退钱了事,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较少。这种重查轻处的处理方式,削弱了对“小金库”查处的力度。
(四)内部控制不严。在“小金库”查处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有些内部控制制度在新形势下已经明显滞后,部分单位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制度形同虚设。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责与社会现实环境差距较大。比如现行财务“一支笔”的控制方式,就过分强调了领导的绝对权威。权力过分集中容易造成会计从业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问题,弱化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和责任心,使会计的内部监督有名无实。二是现行的会计核算环境、核算方法和制度上存在漏洞,使得单位及会计人员有较大的操作余地,这就给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三是会计电算化的管理问题。虽然大部分单位都实行了会计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使得电算化信息容易遭到破坏和修改,且极具隐蔽性,不留痕迹,造成财务信息失真。四是对不规范的经济活动缺乏周密的制度规定。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中,有时会遇到不遵纪守法、不按章办事的各种各样对外往来事项。对这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缺乏严格周密的制度和规定,给私设“小金库”提供借口,在管理上为私设“小金库”提供空间。
二、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小金库”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在全面研究分析现行管理方式和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漏洞的基础上,从加强思想教育、阳光理财、预算管理和深化财政改革入手,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查处力度,消除在“小金库”问题上的侥幸心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治理上下功夫。
(一)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思想防线。一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对财务制度与财经法规的认识,用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来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约束财务行为,规范财经秩序。二是要充分利用媒体等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强化宣传,使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容易诱发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切实增强自觉抵制设立“小金库”的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强化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从培养财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入手,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之做到懂法、守法,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账务核算,依法办事、依法理财。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一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削减行政审批、核准事项,降低收费项目截留、坐支的可能性,从制度上规范行为,抑制乱收滥罚行为。与此同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放,铲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二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把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收支和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细化预算编制,防止部门之间行政经费分配不均。三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入管理,从严支出,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严防多头支出和未计划开支。规范票据管理,严格把好收费票据关,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范,对资产出租、出借、购置、配备和处置必须先经审批同意,事后报备案,对相关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履行监察职责,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由监察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构建监督合力。推行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所有财务、政务,可以公开的尽可能公开,可以量化的尽可能具体,防止“暗箱”操作。二是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的成本。把查处私设“小金库”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来说,有以下途径:1、经常性开展稽查活动。根据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周密安排,掌握好时机和对象,对资金存放的地点进行突击查处。2、定期对分管负责人批报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实施否决权,对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3、强化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加大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强化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三是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打破“法不责众”的处理方式。“小金库”被查实后,对单位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该追缴的要追缴入库,该处罚的予以处罚,不降低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不能仅靠批评、教育,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详细的纪律处分规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一是完善群众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将“小金库”举报奖励办法制度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提高全社会治理“小金库”的意识。二是要牢牢看住“一把手”。要以“制约权力”为核心,不断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一把手”责任追究,实行“承诺”制,明确单位“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三是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完善“小金库”清理检查制度,制定“小金库”监督检查专项法规,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执法主体与各执法主体职责、违纪问题界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责任追究与案件移送等机制。四是加强执纪执法力量,增强执纪执法队伍素质,提高在复杂环境中发现和查处“小金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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