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没有得到根本铲除,如何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是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创新查办案件机制,促进办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查办案件能力,确保查办案件工作成效,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一、以科学落实责任为前提,创新领导机制,提升查办案件合力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反腐败斗争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大案要案不断增多,尤其是涉及“一把手”案件占很大比例,反腐败斗争日趋艰巨、复杂。进一步创新领导体制、机制,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领导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已经刻不容缓。
一是发挥上级纪委对查办案件工作的主导作用。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如何发挥上级纪委的主导作用,对推进查办案件工作意义重大。从理论上讲,纪委和党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根本目的和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工作侧重点有所区别,有所不同。上级纪委必须注意协助党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下级党委推进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协助党委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查办案件工作制度、细则,明确下级党委查办案件工作责任、任务,确保下级党委把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大领导力度,防止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现象发生,促进查办案件工作取得成效。
二是改进领导方式,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党委是反腐败的责任主体,纪委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主要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的,所以上级纪委必须加大对下级党委的监督力度,通过巡视、专项检查等方法,把下级党委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具体工作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要定期听取下级党委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查办案件工作的成效,对下级党委领导查办案件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及时反馈给上级党委,作为业绩考核及干部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反腐败工作和经济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是加强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帮助指导。从某种角度讲,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主要是依靠党委的正确领导,但是如何办案,能不能办成案,善不善于突破案件主要取决于纪委的组织部署,取决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思路以及能力和水平。当前,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呈现出智能化、关联性、群体化的特征,查处难度增大,所以上级纪委必须加大对下级纪委帮助指导力度,特别是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路、方略、技巧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及时研究解决基层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和研判案件线索、突破复杂案件和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提升查办案件质量。
二、以科学实施奖惩为手段,创新激励机制,增强查办案件动力
查办案件是办案人员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与违纪违法者维护个人利益之间激烈冲突和矛盾斗争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采取有效激励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于及时成功突破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对办案人员,要通过激励鼓舞士气,挖掘潜力。查办案件工作对办案人员来说是一个“苦差事”,这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领导要求严,群众期望高,工作难、阻力大,有时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实行办案激励机制,注重精神、物质的奖励,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办案人员的潜力,充分调动积极性,增强工作动力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水平。改变查办案件工作缺乏竞争、权责不清、职责不明,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等弊端,引导办案人员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又积极探索,及时创新办案思路,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二是对出证人员,要通过激励密切关系,排除干扰。任何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不是孤立存在没有破绽的,它都会在有关账目、有关环节以及有关人员脑海里留下痕迹。但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人事关系的错综复杂和利害关系的存在,导致一些单位、一些人员,甚至有的领导干部不愿意出证、不直接出证、不全面出证,使查办案件工作陷入僵局。所以加大政策宣传,加大奖励力度,使出证人员积极、主动提供违纪违法人员的有关情况,对于及时、深入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真相非常必要。特别是对那些在大案要案的关键环节上提供证据,说明情况的人员予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于及时获得关键性证据,成功突破大案要案至关重要。
三是对涉案人员,要通过激励缩短距离,防止对抗。一般来说,涉案人员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并想方设法、千方百计阻挠办案工作的开展,有时还会与办案人员产生对抗的心理。所以办案人员谈话、取证过程中,在表现出严肃认真态度的同时,要学会利用关怀、尊重等方法,对涉案人员予以激励,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涉案人员的生活等方面予以照顾,让他们在思想上接受,行动上配合,心悦诚服配合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消除他们的抵触隋绪和对抗心理,激活他们配合调查的情绪,堵住他们侥幸的退路,使案件成功顺利突破。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涉案人员在配合调查时的态度、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三、以科学方式方法为保障,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案件能力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腐败案件都是客观存在的,但较之刑事案件,腐败案件具有隐蔽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其被发现和查处具有偶然性。针对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的状况,必须创新查办案件体制、机制、制度,改进查办案件方式方法,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扎实、深入、有效开展。
一是建立下查一级机制。当前,由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查办案件工作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和阻力都比较大,为排除干扰,清除障碍,必须建立各级纪委下查一级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对各级纪委的办案权限向下延伸一级。下级纪委监督管理的干部,特别是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以及要害岗位的干部,由上级纪委直接调查,或者采取联合、交叉、异地查办案件的方式,由上级纪委组织核查,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成案率,防止线索流失。
二是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目前,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是群众信访举报,据统计,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受理信访举报150万件(次)左右,立案12万件左右,立案率在8%一10%之间。由于一些群众信访举报事实不够清晰,线索不够具体,可查性不强,信访举报立案率比较低,具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必须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尤其要拓宽主动获取线索的渠道: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审计、法规、财务、人事等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职责,促使其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主动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特别是要通过专项清理、检查、监察、巡视等方法主动获取线索,彻底改变线索来源比较单一的现状,及时有效查处腐败案件,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是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办案实践总结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针对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查办案件工作理念方面,领导方面,程序方面,方式方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促进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办案质量、办案水平提高,保证办案安全。制度建设一定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考核性,可追究性,提高制度本身的可执行力,并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
四、以科学管理人员为保证,创新选用机制,激发查办案件活力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与付出,但是核心工作主要是由查办案件人员完成的,办案人员作为案件查办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面临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必须加强查办案件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一是把住入口,畅通出口。查办案件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技术,同样一个案件,有的人查得好,有的人就查不清;同样一个调查对象,有的人攻得下来,有的人就拿不下来。可是,由于多种因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人员老化,缺乏活力,严重影响了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新力。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用工作,特别是要选用年纪轻、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查办案件队伍。同时,要特别注重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将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的办案人员,提拔交流到其他领导或重要岗位,更新办案队伍的血液,增强办案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是注重对办案人员的培训与培养。一方面,要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理念,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备坚强的品格意志,成为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表率。同时,增强办案人员的免疫力,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拉拢腐蚀,做到政治坚定,刚正不阿,秉公办案,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特别是要加强谈话技巧,取证方法以及分析研判案件线索,组织协调沟通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驾驭复杂局面,突破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建设。腐败现象无孔不入,查办案件也是一样,必须加强监管。重点是明确办案工作程序、流程,对信访举报的受理,线索的初核,立案的审批,调查取证的方法以及定性处理等环节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查办案件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避免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确保查办案件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运行。对办案人员的监管要作为常态工作进行,坚持从细节入手,规范好办案人员工作行为。要定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程序,执行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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