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农村土地征用、拆迁等事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与农村征地拆迁领域有关的腐败问题也随之增多。如何铲除这一滋生腐败的土壤,斩断伸向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黑手,已成为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紧要任务。
1.腐败主体是村干部。大多为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等村干部。村级干部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并掌管测量、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实权,工作不公开、群众参与少,使村干部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的高发群体。
2.腐败形式多为贪污挪用。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作案人员多是利用管理资金的便利和监管漏洞,直接挪用公款或贪污。也有少数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村民贿赂,为其非法获取补偿款的情况。
3.腐败手段常用私吞冒领。主要表现为截留私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款不入账,公款私用、私分;或通过虚报土地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虚列征地农户或虚构补偿项目等手段向政府多报征地补偿款,然后冒名或编造假名领取补偿款据为己有。
4.腐败目的在于中饱私囊。腐败人员常将贪污、挪用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用于自己经商、盖房、子女结婚等私用或供给其亲属、他人搞营利活动等,自己从中获利。
5.腐败后果危害农村稳定。征地拆迁领域的腐败行为,直接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激化干群矛盾,损害政府公信力,导致集体上访和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当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既有腐败行为人自身的法律观念淡薄,贪财私欲膨胀等主观原因,也有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等客观原因。
一是干部法律观念淡薄,难以自律。有些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法律观念淡薄,私欲膨胀,从而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等等,从而置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全。有的村组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对村干部言听计从,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的帮手,与村干部共同作案。有的村组账簿设置、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是无账,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够,收支缺乏透明度。有的村组账务管理混乱,收支只有“一把手”知道,群众不得知晓,对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采取规避集体领导的决策和民主管理监督手段,搞暗箱操作。
三是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乏力。纵向监督软弱,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的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相应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横向监督虚化,有的“一把手”独享村级财务开支决策权,管理事务“一言堂”,独断专行,将村财村务集中在自己一个人手上,不按财务制度规定办事,大小事务一人说了算,其他人员不敢提意见,也不敢反映,起不到应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
四是征地拆迁补偿金的管理制度有漏洞。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在法律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多数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不告知未兑现补偿金部分的用途,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知情权落实不到位,给腐败分子暗箱操作以可乘之机,造成土地补偿金不规范使用,对应该发放给农民的补偿金不及时发放兑现或不足额兑现等。特别是由于个别村财政相当困难,为了填补赤字,征地补偿款成了“唐僧肉”。
1.加强教育,警醒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加强对基层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育培训制度,认真抓好落实。要结合一些基层干部发生腐败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使那些贪婪欲望强烈的农村基层干部,惧于法津的威慑力而不敢为之。
2.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村财乡管”,有效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坚决杜绝收入不报账、“白条”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拆迁安置办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3.加强监督,注重预防。要充分发挥上级监督下级的作用,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要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自身的监督作用,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和配合。要充分发挥理财小组或监督员的监督职能,搭建村民监督平台,畅通对话、交流、监督渠道,使那些想趁农村征地出让工作之机“捞一把”的村干部无空子可钻,想贪而无法贪。要加强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从严打击,决不姑息手软。(作者单位:湖南省嘉禾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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