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近几年基层所办案件的质量检查,发现所办案件质量不尽如意,存在办“假”案、证据不到位,程序不合法、没有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益、处分结果不执行的等现象,使基层单位虽然办了案件,但并没有对违纪的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更不用说对本单位的干部起到教育作用。
1.存在办“假”案的现象。为完成县纪委交办的任务,以免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个别单位存在办“假”案的现象。具体表现为:(1)案件的所有材料全部是假的,即从案件的初核到立案、调查报告、处分文件的下达等等所有材料全部由办案人员坐在家里制作而成;(2)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是真的,但涉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材料是假的,如见面材料、支部处分决定等;(3)程序违法,程序材料是假的,如支部会议记录、立案决定书的送达、违纪事实的见面、处分文件的见面等等。
2.调查取证不到位,证据不充分。基层初次移审的案件大多存在证据不到位、不系统的问题,在经过县纪委审理室审理后,被打回要求再补充调查时,却发现被调查人已经离家出走,造成案件的证据不确凿、充分,即使被调查人没有离家出走,也要通过多次补证后才能达到基本要求。
3.重实体轻程序。有些单位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调查、处分是真实的,但对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措施的使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程序上处理不到位,造成程序上不合法。
4.缺少对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有些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提示被调查人的权利、违纪事实未与本人见面,处分文件未与本人见面以及未提示被调查人的申诉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5.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有些单位所办案件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了,案件经过县纪委审理后进行了准确定性,基层党委下达了处分文件,但是处分文件没有到被调查单位宣布,是县直机关的,没有将文件送达给劳动、人事等相关单位执行。
1.部分单位负责人认识上有偏差,对纪委办案工作支持不够,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近年来,反腐败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查办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基层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认识不到位,一是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争先创优和年度考核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曝光后受到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案件不查不究。二是存在当老好人的思想,怕字当头,怕得罪人,三是对自己身边的人的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充当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保护伞,以致对纪委查办案件支持力度不够,有些甚至打击纪委办案的积极性,基层纪检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只有造假,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
2.基层单位的办案力量薄弱是影响案件质量的直接原因。近年来,因乡镇班子调整频繁,乡镇纪委干部存在新手多,兼职多,调动多的现象,有的乡镇只有一名党委委员,要负责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武装等工作,身兼数职,末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有的纪检干部的素质不够理想,工作上打不开局面;乡镇专职纪检干部少,大多数乡镇的纪委委员是由站所负责人兼任,不能保证办案工作的时间,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而县直机关单位虽然有专职的纪检组长,但各单位的纪检组长年龄都相对较大,不能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3.部分单位的纪检干部思想认识不高,工作积极性不高,怕得罪人,制约案件质量。一是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工作不敢叫真、碰硬。在查办案件的时候往往将一些大案办成一般案子,一般案子办成信访案子。二是工作积极性不高,任务意识较重,缺乏创新意识,甚至很多纪检干部总认为自己的单位没有案源,不能积极的深入二级机构、下属单位开展检查调研工作,开辟掌握案源。
4.平时学习、培训不够,业务知识不熟悉。当前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越来越突出,不断出现新的违纪、犯罪形式和手段,作案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呈现出智能性作案,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深度和难度,同时又因为基层的纪检干部的工作较杂、任务较多,学习的时间较少,平时查办的案件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对查办案件的方法不多,对案件中出现新的违纪形势和手段把握不准,影响了基层的办案质量。
1.加强教育、强化认识,不断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意识。要组织单位负责人观看典型案例的宣教片,或组织他们到劳教所、看守所、监狱参观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意识,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查办案件不是在害人而是在帮助人,不是耽误仕途、影响政绩,从而积极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为提高案件质量提供坚强的政治后盾。
2.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纪检干部队伍。针对目前有的乡镇纪检组织力量比较薄弱的现状,应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对基层纪检干部的任免、提拔和使用,应由县纪委提出具体意见,交组织部门任免。把思想政治好、工作能力强,热爱纪检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进来,对办案出色的工作有特色的同志及时予以提拔重用,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3.多措并举,强化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纪检干部的业务水平。一是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形式来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二是抽调基层纪检干部参加县纪委的办案活动,通过办案来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三是抽调一些业务较强的基层纪检干部到案件审理室跟班学习,强化他们对办案“二十四字”方针的理解,提高他们的审案能力。四是不定期召集基层纪检干部进行案件会审,一起探讨在办案中如何开展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及执行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在每年终举行一次案件质量讲评会,一起查找案件中所存在的不足。
4.在乡案县审的过程中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是搞好案件质量的重要关口,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二十四字”方针审理基层案件,不能因为是基层案件而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在审理的过程中同时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必要的时候可以到基层单位进行现场指导。
5.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责任考核机制。一是规定基层案件归口县纪委审理室审理是基层办案工作的必经程序,未经这道程序的为不合格案件。二是将案件质量纳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县纪委每年年底要对基层所办当年度案件进行一次检查,按照《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暂行)》的规定评分。根据检查结果,奖优罚劣,将案件质量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全年工作绩效及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三是要建立委局领导和内设室办案工作联系制。规定委局领导和内设室有责任指导基层办案,其所联系的乡镇或县直单位所办案件质量的优劣也与其内部考核挂钩。四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程序办案,或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错案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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