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管,改造罪犯;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虽然,其看管、管教的对象和任务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保证羁押场所秩序,依法对服刑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职责。
古语中早就有“县官不如现管”之言。正因此,管理看守所、监狱的民警往往成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讨好、乃至行贿的对象。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查处了以茂名监狱有关人员纵容服刑人员狱内吸毒、买卖刑期和服刑岗位,以及看守所有关人员替服刑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案,维护了羁押场所的秩序,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以及法律的尊严。
案例1
茂名监狱原副监狱长李忠淦玩忽职守案
李忠淦,茂名监狱原副监狱长,震惊国内的茂名监狱窝案的主角之一。在2007年2月至2009年5月任茂名监狱副监狱长,分管狱政、狱侦工作期间,他主要负责对犯人的日常规范化管理以及监狱内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但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监狱内犯人吸毒、贩毒等违法案件查处不力,致使监狱内出现多起犯人吸毒、贩毒案件。
在其专司此项职期间,茂名监狱可谓是“怪事”连连。在押犯之间可私自买卖毒品。2008年5月至6月间,1个月期间,在押犯人吴×标竟然先后5次在茂名监狱内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同是在押犯人的严×棋。而严×棋除自己吸食外,还将部分海洛因贩卖给监狱内的其他犯人吸食。
在押犯人还可以通过狱外人员购买毒品。比如,2008年9月,茂名监狱犯人梁×新等通过电话与狱外人员联系,向戴×明购买海洛因1克,由工场师傅带进监狱,然后将这1克海洛因分成20小包出售给监狱内的犯人吸食。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有监狱民警帮助在押犯进行毒品买卖。2007年6月,犯人倪×托人通过民警林×帮其带雨伞两把(伞柄内藏毒品海洛因)进监狱,然后倪×和冯×平将这些海洛因重新包装并进行贩卖。虽然,当时监狱已经查获共计3.21克的毒品,已经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但是监狱狱侦科并没有深入侦查找到毒品源头。李忠淦指示将该案件作为一般的吸毒案件处理。
在日常管理中,监狱民警虽然时而也会发现在押犯人在监仓内注射毒品或者吸食毒品海洛因,但是都没有追查毒品的来源,只是作为一般的吸毒案件处理。对此,负责狱侦工作的李忠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0年1月15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忠淦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李忠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其分管狱政、狱侦工作期间,茂名监狱内犯人吸毒、贩毒案件屡屡出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8日,判处李忠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点评】
2009年初,一篇反映茂名监狱管理人员无所作为,导致在押犯人吸毒、贩毒、赌博、私藏手机的帖子在网上爆出,一时间被网友转发至众多网站及论坛,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极大震动和强烈愤慨。省检察院和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情况后,及时组织干警介入,对帖子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从毒品问题入手调查,查处了包括监狱长成加增、副监狱长李忠淦及四名监区长在内的多名监管人员渎职犯罪和经济犯罪系列案,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通过查办该系列案,茂名监狱得到了一次彻底整改,规范了监狱干警的职务行为,建立了良好的监管秩序,也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案例2
高要市看守所原所长梁怀森及所医郑大飞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通过伪造患病,申请外包就医,时任高要市看守所所长梁怀森及该所所医郑大飞联手将在押人员梁X辉,成功“送”出看守所。一个原本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在押犯,在看守所服刑仅半个月就逍遥狱外。
2001年3月6日,高要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梁金辉因犯抢劫罪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年3月28日被批准留所服刑。为达到使梁金辉保外就医的目的,梁金辉的妻子通过分别找到梁怀森和郑大飞,要求为梁金辉办理保外就医。
梁怀森在明知梁金辉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郑大飞想办法。于是,郑大飞找到肇庆某医院医生杨×国要求帮忙,并授意梁金辉妻子找到患有“大三阳”肝病的病人吕×。由梁怀森安排郑大飞带梁金辉,梁金辉妻子带吕×于2001年4月10日到医院,同时以“梁金辉”的名字开检验单进行检查。通过这种冒名顶替的办法使梁金辉被认定患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大三阳”。4月13日,梁怀森签下“同意保外就医半年”的意见。当日,梁金辉便被保外就医。当然,梁怀森和郑大飞的“服务”并非无偿。其中,梁怀森受贿2.5万元,郑大飞受贿3.3万元。
2009年2月19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分别对梁怀森和郑大飞立案侦查。同年10月16日,上述两个案件由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梁怀森、郑大飞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分别判其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
【案件点评】
梁怀森、郑大飞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严重干扰、危害监管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案件,该案的成功查办充分彰显检察机关打击司法腐败的决心、信心和能力,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1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对当时梁金辉有关病历材料进行文证审查,判定梁金辉以吕×检查检验结果作为保外就医所依据的疾病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要求。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据此于2009年2月18日向高要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日,高要市公安局作出收监决定,并于2月19日对罪犯梁金辉重新收监执行。
■链接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条件等手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该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标准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赵杨 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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