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袁纯清日前签署第144号省人民政府令,发布《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31种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进行警示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其他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在行政行为中利用职务权力或者职业特权,谋取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其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者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干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自主权;以各种名目下达收费、罚款任务和指标;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资金、物资浪费;擅自配发制式服装,或者改变统一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经济实体或交给中介机构,要求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从中牟利;应当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脱离而未脱离,或者参与其经营,利用其账户、资金发放福利、奖金,无偿占用其财物、报销费用;与工作考核相挂钩,向下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摊派书籍、报刊等物品,或者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物品;在行政服务中无故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接受有偿服务,收受物品、提成、回扣,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行政执法中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资格执法;不持证或者证件不齐全执法;超越权限、超出范围执法或者违反程序执法;以执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摊派、索要财物和要求赞助;非法使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手段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违反规定扣押物品、证件或者造成被扣押物品、证件损毁、丢失;违反规定占用行政相对人财物、使用人力或者报销费用;违反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单纯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出具法定文书、法定票据。国有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以赞助、集资等名目收取费用;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指定消费,强行收取服务费用;强行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推销保险,推销学习、生活、医疗等用品;在职务、职业活动中索要钱物,接受有偿服务、收取回扣、提成;采取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手段进行经营。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办法》还规定,凡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因错误决定造成损害群众利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者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在民主评议行风、政风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都将给予单位领导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中部分行为还将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人员的责任。(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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