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陕西省监察厅申报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2月21日通过省政府第3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发布实施。
制定《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利于防止在施政中损害群众利益,有利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具有维护群众利益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效应。陕西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省级机关要将办法人手一册发给所有工作人员,促进大家自警自省自励,依法办事、提高服务群众和服务基层的水平。
据了解,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是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实体性规定,是对我省以前制定的涉及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纪律处分的凝练和升华,为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陕西省政风行风热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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