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对敌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45号)和《渭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渭政发【2007】62号)精神,结合大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年人均低于693元的农村居民。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进行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或村组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或受理申请。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将核查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再次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意见及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返回村组进行7天以上公示,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发给《大荔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正政策和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为了简便、实用,实行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特别困难:因病因残家庭丧失主要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定位一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进行一次核查。应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和条件办理停发、调档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理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按月发放。保障资金要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
(三)市、县财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运算;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民政局根据当年保障标准、人数等因素测定,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其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财政局每年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民政局应依法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或不按规定公布申报情况和发放情况的,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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