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为了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政策,规范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落实部门责任,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惩戒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办法》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三统一”规定的行为时有法可依,同时也有利于约束相关部门和单位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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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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