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试行)》,从目的、对象、内容、程序、方法、单位职责、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完善。
试行办法明确提出,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要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来开展。检查对象为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检查内容包括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日常登记、考核、奖惩、回避、申诉、控告和培训等的执行情况,检查程序按照拟订方案、发出通知、组织实施、报告检查情况和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的意见或者建议来进行。
试行办法规定,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年度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中发现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公务员法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机关(单位)对本机关(单位)执行公务员法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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