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包括社会、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诚信档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对我省重点行业的信用建设,尤其在对商业贿赂、制假售假、食品安全乱象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方面形成极大的促进作用。《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就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公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等方面做出规范。
在地方信用立法方面,我省走在了全国前列。截至目前,只有广东省出台了地方法规,即《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其他省市出台的都是政府规章。我省此次出台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覆盖面更广,层次更高。我省也是国务院10月19日常务会议后第一家出台地方法规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省信用立法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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