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行政执法权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四个部分十五条细则,就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责,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或授权,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违法、越权作出行政行为,严禁滥用执法权力,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特别是,对涉及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必须予以公开;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步骤、方法进行,严禁擅自简化、变更法定程序,严禁违反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对涉及行政执法裁量、税费征收、行政审批的重大或复杂事项,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个人越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职能作用。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并开通投诉举报电话、信箱,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实行行政执法岗位轮岗制,对行政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任满五年必须轮岗,严禁中层干部长期从事同一执法岗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政风测评,对测评中满意率低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问责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行政执法服务意识;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丰富深化和创新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方式,不断提高社会和谐度和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