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专题会议制度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专题会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案件线索处置阶段的具体运用。通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一定范围内的问题线索集体研究、逐项审查,排查出具有可查性的“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对一些疑难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防止问题线索被长期搁置,从而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确把握一个地区或部门的政治生态,提高问题线索处置及综合运用成效,也有助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有效化解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规则》要求,切实开好分析研判专题会议,做到件件有着落。从实践做法看,专题会议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持,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点问题,提出处置要求,或者进行线索集体排查,提出处置意见。专题会议的具体形式、参加人员、部门范围、时间安排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