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2009年首先在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专项治理。这样规定是主要考虑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有的行政权力、国家资源、财政资金比较集中,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和热点,监督管理不力,就有可能产生“小金库”问题。因此,这些部门和单位要先行一步,做出表率,积累经验。
根据《方案》规定,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方案》定义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是此次治理以及自查自纠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是治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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