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是民间俗语。在过去的文件和专项工作中都曾多次采用,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所以此次治理工作仍然沿用了“小金库”提法。
按照《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检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印发〈关于印发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纪发〔2009〕8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财政、财务、会计处理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同时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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