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修正。一是提高刑罚量刑的最高刑期,将过去5年改为10年;二是量刑根据财产数额的“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适用5年以下及5年到10年之间的刑期。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修改在当前具有特殊的意义。
抬高违法成本,强化打击力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施以来,对打击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但其实施伊始,也伴随着强烈的争议。主要争议就是该罪的刑罚打击力度太弱,对腐败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由于只有5年的最高刑罚的规定,对腐败者来说,违法成本较低,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成为腐败者乐于躲避的 “保护伞”。有的腐败分子千方百计逃避贪污和受贿罪的惩罚,而企图通过确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逃脱法律的严惩。显然本次修改对这一争议进行了回应,明确提高了最高刑罚,直接提升了犯罪成本,这对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度是不容置疑的。
对犯罪根据情节不同分级量刑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过去,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情节只有“数额巨大”而没有“特别巨大”的规定,这样,常常会出现几十万是“巨大”,几百万几千万也是“巨大”的情形。显然,如果在量刑上对犯罪情节不加以明确区分,很难达到罪与罚相适应的打击目的。毕竟几百万元和几十万元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完全不同的。本次对巨额财产的数量进行了分别规定,出现了“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情节规定,这样的规定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同时也能为司法机关在量刑上对犯罪数额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与量刑之间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应该说,本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正,能够进一步准确打击犯罪,其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作为对于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回应,我认为,本罪名的适用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对本罪适用主体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次修改并没有扩大这一主体适用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受贿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却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了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我们知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往往和受贿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两个罪在适用主体上不一致的规定,值得斟酌。
二是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重要的配套措施。从各国实践情况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往往是对财产来源不明类犯罪的认定的前提,只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才能够为确认该罪提供良好的基础。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我国曾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离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不小差距。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规定“收入申报”,而不是规定为“财产申报”,报的只是个人的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申报主体的整个家庭财产状况。“收入”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产”当然包括“收入”,而“收入”却不能涵盖“财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财产申报范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有利于本罪名的认定,还有利于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认定。
尽管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我们丝毫不怀疑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次修正案将会对反腐倡廉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作者系成都市社科院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