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滋生的易发、多发、高发区,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道“防腐屏障”,招投标制度被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改革和推广,其产生的实效有目共睹。但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仍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招投标制度的漏洞,逃避监督。
(一)存在规避招、投标监管现象。1.项目分散不统一招标。一些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建设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标,既费时又费力,手续繁琐,而且还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因此想方设法使项目达不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标准,以建设地点不同、项目资金没有到位或资金没有完全落实为由,将统一的项目分成若干个小工程,分别报批,自主招标或邀标,从而使整个项目“名正言顺”地游离于中心监管之外。2.附属项目不纳入主体工程。一些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进行分拆或肢解,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而相关的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则没有规划设计,待主体工程招标后,再以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的形式,将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分批、分时段直接发包,搞“体外循环”。3.设置门槛,减少竞标人。一些建设单位为倾向某投标人中标,根据本地投标实际情况,采取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提供巨额保证金等方式,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4.仓促招标埋下隐患。一些建设单位以上级领导抓得紧、催得急为由,要求将项目马上进行招标,要求交易中心缩短招标时间,以便尽快施工,导致存在实地勘测不到位、图纸设计隐含缺陷等问题。由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招标文件存在诸多漏洞,致使招标后,工程施工各种问题接踵而至,或增加工程量、或修改设计、或追加投资等,最后使招标合同变成一纸空文。
(二)投标人存在借资质参与竞标和恶意低价中标现象。《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报名。但是,目前时常会有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投标人,通过挂靠、联合、上交管理费等形式获得投标资格。由于被挂靠单位熟悉承揽业务的各项程序,能够完整齐全地准备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等投标资料,致使招标单位和监管部门很难辨别和控制,这已成为困扰招投标市场的一大难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挂靠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很容易得到被挂靠企业的支持配合,导致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正规军”中标,“野战军”入场,“杂牌军”施工,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不合理地大幅提高或降低部分分项单价,故意在某些分项工程或单价上大幅度让利,显然地存在恶意低价报价现象,以达到中标目的。由于中标价低,导致其中标后想方设法偷工减料,利用各种形式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及造价,以及出现工程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发生、半拉子工程、拖欠民工工资、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由于无资质的个体老板、七拼八凑的施工队伍,也可以借资质轻松进入招投标市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良性发展的态势。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仍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行为是市场竞争行为,又在招标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对其服务情况缺乏有效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如有的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设置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招标文件制作不规范、遗漏项目、前后条款自相矛盾、编制粗糙等问题。而目前行业管理部门对其管理措施仍有待完善和细化,一些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还是一种资格审批方式管理,比较粗放,缺乏事前、事中的日常监管措施,无法促使代理机构严格、规范、高标准的开展工作。由于招标文件制作是招投标的关键环节,也是后期专家评标的依据,所以一旦招标文件有误,公开发布后,必将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因此行业监管部门很有必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
(四)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后施工管理不严。有些建设单位对标后自身的责任和权力认知较少,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日常台账的检查不规范、不完善,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不够到位,相应处罚措施未及时跟上。对如何考核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工作,如何考核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手续等基本不了解,造成项目施工管理较混乱,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延误工程工期。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作为“缺位”,对一些工程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实行了招标备案管理,但实地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不按要求在场的情况,没有认真督促其纠正,而是罚完款后任其行事。企业借资质、挂靠参与投标,在招标的整个过程中很难发现,但在标后的施工现场就会“显山露水”,有些行业执法部门认为,借资、挂靠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普遍现象,是体制问题造成的,对此类现象查处不严。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前期监督制度。1.要建立健全对代理机构监督的相关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评审制”,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切实防止不合格标书在网上公开发布,避免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2.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核制。建设单位要提出招标的全部项目,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定纳入中心的招标项目,以及不纳入中心的招标项目及其招标办法,有效预防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发生。
(二)建立并落实中标合同控制责任。工程建设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因此,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做好合同履行、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相关责任人必须履行手续,在相关材料上签名,以示负责,特别对有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相关责任人必须予以专项说明。各地还应建立和推行《工程招投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强化各级各部门和直接管理人的责任意识,确保中标合同在执行中不走形变样。
(三)建立对中标企业的信用查验制度。为加强对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共同建立信用查验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应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有中标的企业履行合同期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重点审核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问题,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一旦查实有违背招投标信用的违规违法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中止其违规行为,避免造成新的更大损失,并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在案,限制其进入招投标市场,或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批评。
(四)加大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监察、检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违法违规投标的企业,除实行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等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按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进行处罚,依法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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