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责任追究案件,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大监督力度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查办责任追究案件要注重实事求是,区分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实现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追究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追究对象的特定性。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责任后果的客观性。问责的情形都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客观上存在严重后果。三是违纪主体的关联性。责任问题、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一两个人或某一个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出现一个问题很有可能关联到若干个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四是调查时限的紧迫性。责任追究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调查时限要求紧,但因涉及部门多、人数多,调查起来既要坚持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又要充分考虑责任追究特殊性,才能做到办案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因此,要在较短时限内完成办案任务,就要讲究办案方法,抓住几个关键点。
一要对照职责,有的放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职责范围、管辖范围就是其责任范围,是其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责任问题,应予以追究;不是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能生拉硬套进行追究。在调查初期首先要确认涉及人员的职责,谁主管谁负责。对于职责划分不清、监管空白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核实是否明确由哪个部门监管。对于未明确监管部门的,要依据事实,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二要逆向思维,追根溯源。调查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与涉及的有关人员谈话时会发现,从形式上看有关人员确实做了工作,比如会议安排部署了,文件通知下发了,责任书也签订了,监督检查也搞了,但是问题还是发生了。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认识误区,使办案人员陷入一筹莫展、无所适从的境地。但必须明确,错误的结果必然来自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上的错误。所以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逆向思维,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特别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人为因素都有哪些,涉及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等。
三要灵活应对,追之有理。查处责任追究案件,与个人经济违纪案件不同,看似简单,实际上谈话取证难度相当大。如我们办理的某局套取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案,因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套取专项资金问题已明确定性,我们的任务主要就是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追究责任。在谈话阶段,要灵活运用谈话策略,因人而异。与“一把手”谈话,对其想不通的地方,先肯定其想为干部职工解决工资福利的动机是好的,然后晓之以理,指出其采取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对,使其明白这么做是为了小集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是错误的,应该承担责任;与涉案的相关部门人员谈话时,针对其主要是具体执行者,就充分发挥政策的感召力,促其主动认识错误;针对某些责任人员有意回避、百般辩驳,拒不承认责任,谈话陷入僵局的状况,则沉着应对,按其职责,依据规定,正面交锋,指出其错误所在,使其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受追究这个道理,承认错误。
四要区分责任,追之有度。准确区分责任主体的责任,是做好查处责任追究案件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冷静审慎,区分责任、分类定性。对案件涉及的责任人员,要找准产生工作失误的关键部门和环节,实事求是地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查办责任追究案件,惩处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通过办案,对发案地区、部门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建议,从而扩大办案效果,最大程度地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作者 马聪娟 单位: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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