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 “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腐败是可以亡党亡国的,隐性腐败相对于显性腐败则更难察觉,危害更大。因此,作为新时期的领导干部,更应认清隐性腐败,防止隐性腐败祸国殃民。
隐性腐败是披着“合法”、“合规”、“合理”的外衣,利用特权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相对行贿受贿等显性腐败而言,隐性腐败形式更隐蔽、更智能;手段更隐秘,更巧妙;影响更深远,更宽广。概括起来,隐性腐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权谋私期权化。一些腐败分子为了隐瞒腐败证据,刻意将权钱交易的时限拉开,等若干年后再进行获利。这种过程很隐秘,时空跨度大,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高明”、更“安全”,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反腐难点问题。
(二)获利敛财间接化。不少人通过配偶、子女、情人或朋友、亲戚等特定第三人代为收受,或者以特定第三人经商等形式曲线获取巨额收益。还有的官员以他人的名义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由于可以规避法律制裁,而且比较隐蔽,这种行为越发成为官商勾结、从中谋利的新手段,现已报道的许多“黑心”厂矿就有许多官员投资。
(三)借机敛财人情化。官员利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过年过节等时机,向行贿人收受礼金、礼品与财物。这种礼尚往来带有浓重的“人情化”,成为官员认为“最安全”的敛财渠道。
(四)对抗调查智能化。不少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合作投资、委托理财、代理炒股、编书、策划等形式掩盖受贿实质。
(五)公共资源垄断化。利用信息优势为行贿人通消息,换取好处。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资源,形成垄断地位,违背市场价值规律恣意抬价(压价)、制造恶性竞争谋取利益。
(六)造假谋利政绩化。即挂名科研立项、虚报项目、学术学历造假、编造统计数据,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吹嘘假政绩等,通过造假手段谋名或谋利。
(七)腐败案件涉外化。有的违纪违法人员把作案地选择在国外、境外,或者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境外,还有的甚至通过各种关系,秘密取得外籍身份。
防治隐性腐败是反腐倡廉的“深水区”,是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隐性腐败如不能有效遏制,任其滋生泛滥,将给党的建设、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危害。
一要加强教育培训,增强防腐意识。在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上,要组织观看廉政电影、廉政电视、廉政电教片,使党员干部潜移默化地受到深刻教育和启迪;要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到监狱开展警示教育,听取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提醒大家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向群众讲清党的方针政策,讲清隐性腐败的严重危害,树立防治隐性腐败人人有责的思想,让广大群众自觉参与防治隐性腐败的行动中去;二要抓好活动建设,遏制腐败苗头。在开展述职述廉工作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将思想、作风、纪律等内容写进述职述廉报告中,开展自查自纠、实地考察和民主测评活动,从个人自查自纠和民主测评中发现产生腐败的蛛丝马迹,在实地考察和互相检举中遏制腐败发生的苗头;要提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质量,侧重把洞察隐性腐败的征兆作为述职述廉的关键环节,以发现和解决带有隐性腐败倾向的问题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目标,从而把隐性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抓好文化建设,升华思想境界。在文化建设上,要大力培育和弘扬廉政文化的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活动;要利用网页、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以及宣传橱窗、宣传栏、灯箱广告、横幅、标语等载体,营造崇尚廉洁从政、抵制隐性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让广大党员干部感受到廉政文化的氛围,潜移默化中接受直观式教育,自觉做到勤政廉政。
一要把握规律,综合防治。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要从中把握隐性腐败的易生对象、初始动机、诱发时机、滋生环境、表现形态、内外关联、发展走势等,找准隐性腐败支点,采取分类别、按级别、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有效措施,把握动态,找准时机,重拳出击。二要突出重点,各个击破。重点对易发多发隐性腐败的部门、领域、人员、时机进行严防严控,特别要对拥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等部门,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房地产、土地批租、金融、投资、司法等领域,对人事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重要岗位、敏感职位上的党员干部等人员,对干部使用、大宗采购、工程开工(竣工)、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等重要时期严加监管和制约,铲除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切断隐性腐败的通路,以重点打击的效果力促全面防治的质量效益。三要拓宽渠道,全程监管。防治隐性腐败要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形成合力。要把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运用到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要联合公安、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建立领导干部从政、财产、消费等信息预警、报告系统,提高隐性腐败防治工作的技术性和准确性;要在注重用好“意见箱”、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传统形式的同时,建好用好网络舆情工作平台,充分发挥网络举报、手机举报信息直达、方便快捷、保密性强等优势,减少举报环节和时间,最大限度地畅通群众参与防治隐性腐败的渠道;要扩大防治隐性腐败的范围,从“八小时以内”到“八小时以外”,从公共场合到私人空间,从工作到生活,从境内到境外,时时有监管,处处有督查,使隐性腐败无处藏身;要做到平时预防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在职监管与离职督查相结合,有效增强防治隐性腐败的综合效能。
一要坚持党性原则,发挥法规效力。针对隐性腐败,中央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若干规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了“八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也为定性和防治隐性腐败提供了权威纲领和政策武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化了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以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等问题的认定予以规定。既要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依法依规防治隐性腐败,又要尽量减少执行制度的弹性空间,防止在防治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力、违规操作的现象,真正实现在政策法规范围内防腐治腐。二要坚持分门别类,制定判别细则。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坚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要建立防治隐性腐败工作考评体系,使各级对隐性腐败有何特征、如何定性、怎样裁量等有所遵循,有所把握,为防治隐性腐败提供有力支撑。三要坚持多位一体,完善防治措施。要将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有机结合,彼此衔接,配套用,就要从源头上和细节上进行治理。源头上的治理就是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备案制,规定申报内容在网络上公布,在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公布的或隐瞒事实的如何量纪要进行规定;细节上的治理就是进一步规范道德范畴的行为。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责权利相一致、部门行业相协调、点线面互为补充的防治隐性腐败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制度体系。四要动员全民参与,建立保障体系。要建立群众举报保护制度。对于举报人的实名、身份、地址等相关信息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止被举报人利用职权,进行微机痕迹记录搜查、调取通话记录等,制定硬性措施,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安全、人身安全,确保参与防治者不受任何伤害。要建立集评判、咨询、督导、干预等功能于一身的组织机构,实行前瞻管理,形成步调一致、各负其责的运行机制。在单位或部门在作决策时要推行会议旁听制度,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让官员谨慎用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坚持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制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逐级把好用人关口,监督行政过程,检查制度执行,全程跟踪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责任到人、责任兑现、责任监察、责任追究层次化管理格局,把思想防治与管理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防治隐性腐败。(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第一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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