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达1700万余元,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126余亿元,原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天上午,河南省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近期宣判的6起有重大影响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它们分别是:原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柳朋飞、原周口市委调研室副主任李亚、原太康县委书记陈金旺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案,原渑池县县委书记、三门峡市市委副秘书长仝孟蛟贪污、受贿案,原商水县县委书记张绍军贪污、受贿案,原太康县县长范文明贪污、受贿案,原河南省第十届政协委员、郑州航空工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正厅级)冯志亮受贿案,原平顶山市新华区区党委书记柳玉君受贿案。
据统计,2007年至今年9月底,全省法院已经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5135件6647人;渎职犯罪案件1700件2276人。其中,共判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0余件100余人。 (案件附后)
◆原周口经开区主任贪污公款1700余万元,挪用公款1.26亿,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8200余万元
柳鹏飞在担任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期间,于2005年5月至2008年6月,伙同他人或单独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变相侵吞、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4起,贪污金额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于2005年6月至2008年1月,伙同被告人陈金旺或单独非法向他人索要贿赂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4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4年10月至2008年11月,伙同被告人陈金旺或单独挪用公款3起,金额共计人民币1.126余亿元,用于营利活动;于2005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2起,给国家造成损失人民币8200余万元。
被告人李亚在担任周口市城市信用社理事长期间,于2006年8月,伙同被告人柳鹏飞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变相侵吞手段,贪污公款1起,金额人民币925万元;于2004年8月至2006年下半年,非法向他人索要贿赂3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6年4月,挪用公款1起,金额人民币25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
被告人陈金旺在担任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太康县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5月,伙同被告人柳鹏飞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指使他人虚增预算、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1起,金额人民币570余万元;于2007年1月至6月,伙同被告人柳鹏飞或单独非法向他人索要贿赂3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0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5月至8月,伙同被告人柳鹏飞挪用公款1起,金额人民币一亿零六百余万元,用于营利活动;于2005年至2008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伙同被告人柳鹏飞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80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周口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鹏飞、李亚、陈金旺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遂依法对被告人柳鹏飞、李亚、陈金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9月20日,省法院对原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书记柳鹏飞、原周口市委调研室副主任李亚、原河南省太康县委书记陈金旺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柳鹏飞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亚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陈金旺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柳鹏飞、李亚、陈金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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