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些原因共同促成了公众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配置视为‘贪官免死’预热的疑虑,但我们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内在的铺垫、预热关系,贪污贿赂犯罪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不宜废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配置,应当说这一修订充分结合和考虑了中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和公众的承受能力,符合刑法发展的科学规律,同时也顺应世界死刑废除的大趋势。
由于在中国从来没有进行过如此规模的废除死刑的立法活动,所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公布后,引起公众较多的关注,其中关涉死刑废除的舆论集中表现为: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是不是在为贪污贿赂犯罪废除死刑进行舆论造势,为“贪官免死”打前站?贪污贿赂犯罪是否也会在不久的将来被废除死刑?
公众舆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完全可以理解,大体上可能有这样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1997年刑法制定及其后的七次修正中并没有集中涉及到死刑,而这次修订拟一举废除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种力度和冲击让民众产生上述想法;第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部分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但没有被判处死刑的个案,这种个案也冲击着人们对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正义情感;第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拟废除13个罪的原因的界定是它们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贪污贿赂犯罪在犯罪目的和手段上好似也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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