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原交通委员会主任、越秀集团董事长区秉昌在任职期间收受价值近300万元人民币的款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作出一审宣判,区秉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8年,区秉昌先后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担任主任、工委书记,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重要职务。在此期间,区秉昌非法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达2027659.91元、港币505000元、美元3000元。2009年7月,区秉昌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退出赃款人民币120多万元,港币5万元及翡翠雕件一件。
法院认为,区秉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是自动投案且退出部分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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