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北京一公司总经理高振利为了能够个人摘牌购买部分资产,行贿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仇春利29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于仇春利证言所称“为了改制,他(指高振利)找过我,我同意他个人摘牌”,高振利不予认可。他说“在摘牌中,仇没帮我什么忙”,这是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说出的唯一一句辩解。
据悉,国资委原主任仇春利受贿案牵出的行贿人中,高振利是首位出庭受审的被告。
辩护律师:送烟酒及购物卡不算行贿
上午10点,高振利被带入法庭。辩护律师称,羁押前他已查出患有癌症,至今一直便血,身体非常不好。
检察官简短地宣读了公诉词。检察官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高振利在北京市通州区水利工程总队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为确保自己能够个人摘牌购买通州区水利工程总队的资产,给时任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仇春利(另案处理)美元、人民币共折合人民币共计29万余元贿赂款。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行贿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高振利当庭表示认罪。鉴于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未作太多发问。庭审调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行贿款是个人资金还是单位资金?”对此,高的回答是“单位资金”;二是 “2005年、2006年春节,给仇春利送了什么?目的是什么?”高答称:“购物卡,但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他是上级领导,过节去看看。”
庭后,被告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节过年看看领导,带几瓶茅台几条好烟与送几万元购物卡有什么区别?这笔钱不该算行贿款,况且那时候还没有公司转制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