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周长生是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党委书记、政委、大队长。
在两年的任职时间里,周长生借拆除户外广告牌、安排新人入职、组织单位旅游等收取回扣和“感谢费”。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64万余元、贪污7万余元。一审判处周长生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其财产15万元。
拆户外广告吃回扣48万
周长生走进城管队伍,不过几年的时间,此前,他曾在武装部任职,转业后到大兴城管大队工作。
2007年3月8日,经大兴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周长生为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
周长生的最大一笔受贿事实,距离其上任大队长不久。
2007年三四月份,北京的城管工作艰巨而繁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要求拆除公路的户外广告牌,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拆除京津塘高速路等地的户外广告,并决定找拆除公司来干。
周长生想到了他此前在武装部就职时认识的朋友李新奎。李新奎是河北农民,与周年龄相仿,相关资料证实,李新奎实际是借用别的公司的资质来承揽工程。
在周长生的办公室,周将李新奎介绍给相关负责人。据在场人士回忆,周对相关负责人说,“拆除户外广告牌的事就让老李干”。另一名负责人也证实,这次拆除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单位是周找的,“他通知我找哪家单位我就找哪家单位”。
当年4月15日,李新奎和大兴城管签订了一份拆除户外广告委托书。在这次“合作”中,李新奎分几次从大兴城管共结算了150余万的工程款。每次结款后,李新奎就很“默契”地按工程款25%至30%的比例给周长生回扣。“交易”地点多选择在周长生的办公室或城管大队门口。周长生前后5次共收受李新奎给予的现金40万元,而周在接受讯问时将此解释为,“我帮他承揽的业务,他送钱是表示感谢”。
因担心工程进展太慢,与此同时周长生又将一部分工程分给了北京海洪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刘文海。刘文海陆续拿到工程款项40余万元。后来,在周长生的办公室里,刘文海给周现金8万元。
在周长生案发一个月后,大兴城管制定了《大兴城管大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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