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作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项目投资大、资金密集,工程建设程序复杂、环节较多、涉及面广泛,工程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漏洞多、监督难、易于诱发职务犯罪等特点。多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践证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频频发生,已成为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因此,如何有效预防交通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确保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做到“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修路投资大,“返点”常以千万元计
当前,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具有如下特点:
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成为交通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最明显的一个特点。贿赂双方有“潜规则”,涉案数额往往与工程巨额投资及利润相关。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索取、收受他人款物2559万余元,另有265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4029.798万元。四川省原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在工程建设中贪污受贿1000万元左右。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60.77万余元、新加坡币1万元和美金7.6万元。云南省平(远街)锁(龙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原指挥长李忠利受贿386万余元,另有49万余元人民币的财物和6400元美金、7.5万元欧元、1.09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人员(犯罪主体)多为交通工程建设的主管人员和从事管理的人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在交通工程建设投资中,不少交通厅长、交通局长成为施工企业、承包商“公关”的目标。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往往不择手段进行拉拢、诱惑、腐蚀,一个个交通厅长、交通局长被他们拉下了马。据报载,从1997年到2008年,全国已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河南、安徽、北京等10个省(市、区)的15个交通厅长因在公路工程建设中“伸手”而被捉,其中,河南省交通厅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三任原厅长“前腐后继”就是典型例子。
窝案串案多。小案牵大案、一案扯一串的窝案串案在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屡见不鲜,有的一个案件动辄十几人甚至几十人。据报载,在广东深圳至汕头的高速公路建设中,一条道路未修通,就有近30名国家公职人员栽倒,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18人,还有部分一般干部。
情妇现象突出。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长期包养情妇张某,并先后出资50万元、100多万元为其在昆明、深圳买房,并为她购买了丰田越野车和凌志越野车。据调查,胡星与其他女性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将大量款物送给其情妇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人。他在一个高级娱乐场所按摩洗脚时,听按摩小姐张某说买房缺钱,便一次送给张某20万元。
作案手段隐蔽。毕玉玺利用多种名义先后77次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1004万多元。他以六大手段“招财进宝”:介绍工程,暗提佣金;变卖礼品,折成现金;打牌赌博,只赢不输;子女留学,借机要钱;丈夫贪财,妻子帮忙;专横跋扈、独断专行。
发案环节集中。一是公路招标阶段。在招标时,各种暗箱操作使得肮脏的权钱色交易顺利实现。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招投标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公开招标,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毕玉玺选择的手段就是在招标中向一些投标单位泄露标底,从而实现受贿。二是投资阶段。由于国家财政对地方公路建设的投资并不多,所以交通建设一般以地方融资为主。地方交通部门融资依靠政策,所以拉到投资相对较为容易,而花钱又常常缺乏监督。毕玉玺控制的投资多达百亿元,手中所能操控的空间之大可想而知。三是建设阶段。建设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受贿,而受贿来源就是承包工程的公司为拿到项目而呈送的“回扣”。为了拿到项目,一般情况下,承包公司给有关领导的“返点”不少于工程总款的2%。一项工程的投资通常会是几个亿,因此这笔“返点”通常会以千万元来计。
构建权力防线、动机防线、机会防线
面对不断发生的案件和通过案件暴露出来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以进一步提升重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预防职务犯罪能力为主题,时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廉政工程。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搭建教育平台,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要通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交通系统党员干部尤其是工程主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勤政廉政意识。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组织旁听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结合典型案件进行犯罪剖析、定期举办法制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预防教育平台,使党员领导干部、招投标工作人员、公路工程一线管理人员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大堤。
二是健全制度,有效进行监督和制约。要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建立科学的制度预防体系,堵塞滋生职务犯罪的管理漏洞。首先,进一步充实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对现有的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要及时补充、修改,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贯穿到招投标的全过程。其次,健全监管制度,严把“四关”。严把工程质量监督关,在公路建设中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制、业主单位工程质量领导终身负责制。严把设计变更监督关,为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提供质量保证。严把材料采购监督关,通过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联合招标,优选主材供应商,确保材料质量。严把施工分包监管关,把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作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重点,如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清退。最后,建立由纪委、监察、检察和交通部门参与的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增强主动性和预见性,为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三是慎交友,防止被拉拢利诱。交通工程建设的工作特质决定了交通系统一些重要岗位的干部握有重权(可批项目),可支配大钱(项目资金支配权)。如果自律能力弱,防范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行贿人拉拢腐蚀的对象。因此,交通系统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做到工作圈不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社交圈不傍大款、不滥交朋友;生活圈不泡舞厅、不进包厢,脱离低级趣味。在交往中,不该办的事坚决不办,不该帮的忙坚决不帮,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
四是立足职能,抓好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注重发挥源头参与、过程监督的作用,把检察建议、警示教育、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职能手段延伸到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预防建议和预防对策,促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
五是严肃惩处,不断加大震慑职务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惩治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加大查处案件力度,以打促防,打击胆大者,震慑胆小者,警示犹豫徘徊者,教育广大守法者,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来遏制职务犯罪。
总之,要从各个层面构筑起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权力防线、动机防线、机会防线”,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环境,让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干部职工有一个清醒的头脑、清洁的环境,清爽地做事、清白地做人,确保“工程建起来,人不倒下去”。
(作者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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