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兴昌(前排右一)在法庭上受审
7月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财产差额1086.5万元及其孳息、非法所得80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利用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于兴军、王北军、常美丽,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其中于兴昌分得801.8万元。另外,于兴昌有1000余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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