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省发改委能源处原任处长,现年64岁的潘正祥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潘正祥因贪污341万多元、受贿4万多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4月12日正义网)
本该在家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潘正祥,如今却不得不面对冰冷的铁窗,在监狱里度过自己的风烛残年,令人唏嘘的同时,更令人痛心,给人警示。
警示一:对权力的监督要善始善终。2006年,即将退休的潘正祥打起了小算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贪污341万元。潘正祥的案例,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59岁现象”时有发生,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善始善终。一些地方对青年干部往往管理比较严格,但对于一些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却相对松散。殊不知,一些领导干部到了退休前夕,有的就禁不住“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一论调的鼓惑,挖空心思“最后捞一把”,大肆贪污受贿。因此,对于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不能碍于情面,疏于监督,必须善始善终。否则,既害了集体,害了国家,也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不负责任。
警示二:侥幸之心不可有。潘正祥的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主要还是侥幸心理在作祟,一是侥幸以为退休了,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犯了罪,就逃不了法律的严惩。二是侥幸以为自己手段高明,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了猎人的眼睛,犯罪手段再高明,也会留下蛛丝马迹,违法犯罪无异于给自己埋下“定时炸弹”,终有一天会自取灭亡。
警示三:政绩不是腐败的通行证。潘正祥以为自己辛苦工作一辈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在退休时贪一点,捞一点,组织是不会追究的。殊不知,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业绩也是集体创造的,而绝非某一个人的功劳。作为领导干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个人和集体、小我和大我的关系。不要误以为自己有了业绩和贡献,违法乱纪就会得到领导和组织原谅。殊不知,政绩绝不是腐败的通行证,更不能以此之“功”来补所犯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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