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巨化集团的另一位落马高管廖为宏受贿案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廖为宏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间,廖为宏利用担任巨化集团热电厂厂长兼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不经招投标就将该厂土建工程直接承包给徐某,并帮助徐某取得热电厂煤灰销售总代理权。为表示感谢,徐某先后13次向廖为宏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02.95万元、美元0.9万元。徐某还送了20万元给廖为宏的弟弟购房及装修,并花费13万元左右购买一辆二手货车给廖为宏的弟弟跑运输。
此外,廖为宏在公司热电机组项目上为杭州某电力投资公司提供建设代理业务的关照。这家公司负责人提出让廖为宏入股其公司,并支付给廖为宏未实际出资部分分红13.5万元。同时,这家公司负责人还为廖为宏在海南置房支付房款23万余元。案发后,廖为宏共退出赃款112万余元。( 记者马岳君 通讯员汪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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