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风东路小学原校长刘燕文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近日,刘燕文挪用公款、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
越秀区法院方面介绍,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刘燕文利用担任东风东路小学校长、主管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学校原报账员(另案处理)将学校小金库中的公款127万元挪用给其哥哥刘某用于经营活动。2008年10月刘某将该笔款项全部归还。
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某民办教育培训中心向东风东路小学租用场地办学,并面向东风东路小学招收兴趣班学生,期间刘燕文收受该培训中心负责人郭某(另案处理)银行储蓄卡1张,共计人民币39万多元。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间,刘燕文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家长的好处费4.8万元。
为逃避国家审计署对学校的审计,2008年9月,刘燕文授意报账员销毁了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举办兴趣班、收支伙食费和收支电脑费的会计凭证,造成无法核查学校小金库的真实收支情况。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燕文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鉴于刘燕文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法院一审判决刘燕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记者/陶达嫔 通讯员/周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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