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实习生付微、首席记者刘太金报道:4月3日,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原南昌市湾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光才因受贿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嫌受贿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杨光才“出事”的消息首次向社会公开,是在今年的2月5日。当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南昌闭会。会议透露有两名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终止代表资格:一名是原婺源县县长杨峰,另一名则是原南昌市湾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光才。
杨光才出生于1960年,曾担任湾里区法院院长。之后,他先后担任湾里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此外,他还是湾里区八届人大代表、南昌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和江西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受贿50余万元获刑6年
经安义县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8年,杨光才利用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协管区政府办公室、规划、国土资源等工作中,为刘某、黄某、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钱款共计55.4万元。案发前,杨光才退回一行贿人两次送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上缴受贿款9万元到湾里区廉政账户。在纪检部门调查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杨光才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行为,并退缴了赃款。
一审法院判决,杨光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5.4万元人民币,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光才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