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不缺法”但腐败不见收敛
新闻快读 高昂的房价使得一些不法之手伸向房地产建设“这块肥肉”,与此同时,地产商与某些掌握着行政权力的人勾结也越来越紧密,“这是近期地产腐败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所在”。 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建筑腐败案例,人们早已“司空见惯”,业内人士称,建筑行业的腐败涉及到各个环节。 权威反腐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一些地方,建筑行业腐败成了常态,守法反成行业的特例。 “群蛀”的特点 参与或卷入其中者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 巨大利益令每个参与者都能分到“一杯羹” 常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 建筑行业腐败接连“发病”、势头凶猛,让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著名反腐败研究者林喆愁眉紧锁。 就在几天前,因决策建造外观状似“白宫”的豪华办公楼,原郑州市惠济区区委书记冯刘成索取、收受“白宫”建筑商等人贿赂共计540余万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此前不久,因年度大片《非诚勿扰》而大热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溪湿地再次引人关注。也就是在这块湿地上,有两名官员湿了鞋。继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前期部副经理陈静在西溪湿地的有关工程中受贿500万元被判刑之后,西湖区原建设局副局长吴少雯,因为伙同他人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受贿赂988.4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一个特定的领域多年来腐败始终层出不穷并成为一种现象时,就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反思了。”林喆对记者说。 只要存在着你求我、我求你这种事儿,就一定会有猫儿腻,建筑行业的腐败涉及行业的各个环节,让一些意志薄弱者不能幸免 建筑行业腐败到底是什么样的腐败呢?2月15日,混迹京城建筑行业多年的粟民向记者讲述了他所知道的建筑业腐败。 自从10年前大学毕业后,粟民便辗转于房产地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大型企业基建部门等数家不尽相同的建筑单位,其间还短暂地从事过建筑工程监理。他告诉记者的事实与浪漫无缘,“在建筑行业里,只要存在着你求我、我求你这种事儿,就一定会有猫儿腻,建筑行业的腐败涉及行业的各个环节,意志薄弱者都不能幸免。”粟民说,这都是他从亲身经历中总结出来的。
几年前,他在某工地担任技术员时,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推荐了一个人来管材料,但是项目经理没用,结果这个工程在质量验收时,死活过不了关。后来我去问经理,为什么不用监督站推荐的人呢?经理说,现在管材料的是甲方推荐来的,经过仔细权衡,甲方更得罪不起。 粟民说,批地环节是房地产市场产业链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前端。土地开发是“权力密集”和“资本密集”的双密集地带,也是产生团伙腐败的温床。“很多土地都是‘协议出让’。一块地定价多少,往往就是主管者的一支笔、一句话”。 接下来,在规划许可环节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向规划审批部门行贿,取得规划许可、提高容积率,谋取不正当利益。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等参数已基本设定,容积率的高低直接决定可建房屋的多少,对开发商而言,影响的将是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收益。“通常情况下,容积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开发商的利润就可以增加10个百分点。” 粟民说,在招投标环节中,最大的黑幕“一是利用招标信息搞交易;二是评标过程有‘暗道’;三是投标人串通围标”。 在工程分包环节,许多项目经理也是看“谁给他钱多,就将工程发包给谁。一般来说,一两万元的情况太多了,根本没人会查,也查不出来,我从没听说过我身边有哪个项目经理出事的”。粟民说。 在材料采购环节,有的材料供应商在销售建筑材料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对方单位或经办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给予一些“软回扣”,如高档消费招待、娱乐等。 粟民告诉记者:“材料供应商都会有所表示,不然人家凭什么买你的材料。管材料在工地上是个肥缺,肯定是项目经理的人。” 据介绍,在具体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企业低价中标后,向业主或设计单位行贿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设计变更也必须要向设计单位有所表示,否则改不了”。 粟民说,在工程款结算环节,一些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行贿。 粟民还告诉记者,“在国家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中,监管者利用‘监管’职能,进行‘自盗’,往往形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腐败窝案”,此外,“还有部分房地产企业会计造假严重,存在较为严重的偷漏税问题,少数企业甚至通过虚构业务、编造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用”。
在反腐专家眼中,建筑行业腐败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工程腐败和地产腐败。工程腐败的猖獗同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地产腐败中的“群蛀”现象尤其值得关注
高昂的房价使得一些不法之手伸向房地产建设“这块肥肉”,与此同时,地产商与一些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勾结也愈发有恃无恐。“这是近期地产腐败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所在”,林喆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反腐专家眼中,国内的建筑行业腐败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工程腐败和地产腐败。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著名反腐研究者何增科教授为“工程腐败”所下的定义是,“指公共工程建设(又称基本建设)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它包括贪污挪用克扣截留工程款项,向工程承包人索要或收取贿赂等行为。” 何增科告诉记者,由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庞大,从公共工程腐败中所获得的收入也十分可观。以1998年为例,该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为11916亿元,按工程腐败占基建投资的10%计算(实际比例可能远高于此数),腐败分子从基本建设中获得的收入就可能以千亿元计。 何增科认为,工程腐败的猖獗同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 据介绍,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最大弊端是,在出资方和受资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出资方对受资方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从民间筹资和地方财政拨款等,无论来自哪种渠道,接受资金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都拥有资金的自由支配权。在传统的工程建设指挥部体制下,工程建设指挥部特别是指挥长,对整个建设过程包括确定承建单位、施工过程监管、工程质量验收等握有全权,这种体制最易滋生工程腐败。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有关部委开始推广竞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专门机构进行工程验收等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根本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何增科说,由于缺乏来自出资方的有力监管,受资方获得资金后的首要考虑就是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将竞争性招标制变通为内部议标制,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有关公司成为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机构则由同属一个地区或部门的有关机构来担任。其结果是竞争性机制依然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流于形式,工程腐败依旧猖獗。 林喆告诉记者,地产腐败是比工程腐败更为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工程腐败,所涉及的环节更多,涵盖面更广。同时,“二者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何增科说。 据介绍,房地产利益集团是与特权结合在一起的利益群体,特指依照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利益诉求,且与特权相结合的利益共同体。从获利群体的角度看,房地产经济链条中的利益主体包括建筑经营单位、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部分业主、银行等。 林喆说,从已经查处的地产腐败案件来看,“群蛀”现象尤其值得关注。“群体腐败”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指由个体结合而成的群体性的腐败形式或现象。它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多样性、欺骗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据了解,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群蛀”现象令人惊叹,参与或卷入其中的人员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 林喆进一步指出,“群蛀”现象的出现让地产腐败愈演愈烈。在这些群体性的牟利活动中,表面上看起来,公权力的运作不是单纯为某个个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在群体联合作案的情况下,群体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能分摊到其中的个体成员身上,个体因在群体中发挥的作用而最终总能分享到群体“赢利”的一汤半勺。而就在散兵状态中作案的个体而言,虽然他没有加入团伙或依靠团伙的力量,而只是单枪匹马地、悄悄地在某一领域获利,但是他却因整个群体腐败所烘托的风气而获得了一种安全作案的环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却有可能在清查这一案件时被牵连出,俗话所说的“拔出萝卜带出泥”指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形。 “‘群蛀’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已有的监督制度难以发挥作用。于是,尽管有种种腐败迹象的显露,尽管有群众的不断举报,尽管一些人的许多恶行劣迹甚至已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其传闻在民间不胫而走,也无济于事。”林喆说,“群蛀”现象让腐败行为变得更加安全,参与腐败行为的人也由此更加心安理得。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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