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界,检察机关被看作是一柄“反腐利剑”, 高悬在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头上,当发现有贪污贿赂、渎职枉法的行为,它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惩处贪官、铲除毒瘤。
然而,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越来越突出,侦破案件的难度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群发性、跨地域性以及易受干扰的现实情况,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越来越受到更大的挑战。
如何让“法律监督”硬起来,让高悬的“反腐利剑”又稳又准地斩向贪官污吏?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记者采访了参加会议的几位检察官代表。
破解侦查中的“藩篱”
“检察工作重在监督,监督重在实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俊平开门见山,一句话道出了法律监督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陈俊平告诉记者,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往往遇到不少阻力和干扰。
“有的基层检察院在查处有些干部时,个别的地方处在领导位置的人持反对意见或者袒护有问题的官员。” 陈俊平坦承,这些阻力或明或暗,或软或硬,让有些检察机关不敢办案、难以办案。
另一方面的阻力来自于案件的本身,有的案子横跨几个地区甚至跨好几个省份,案子又是窝案串案,基层的检察机关在啃起硬骨头来,有些吃力。
如何打破侦查中的“藩篱”,更好地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陈俊平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6年起,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侦查一体化。侦查一体化在某种程度上是破解侦查难的一剂良药。
“侦查一体化,简单地说就是全国检察机关‘一盘棋’,” 陈俊平说,“基层检察院有压力的案子,可以由市级检察院来办。这个检察院感觉棘手的案件,可以从多个检察院抽调优秀干警一起突破。”
据介绍,近几年,贵州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查处职务犯罪1100多人,其中贪污受贿900多人,渎职侵权200多人。
“200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贪污贿赂案件849件、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007人。其中,地厅级2人、县处级66人。在全国检察机关2007年度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综合考核评比中名列前位。” 陈俊平说,更为突出的是,我们省检察机关查办窝案串案成效明显,立案查办412件562人,占立案数的55.8%。这与侦查一体化在贵州的贯彻落实是分不开的。
有助于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针对现实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各种干扰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因素,以及检令不畅、领导不力和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等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率先在全国提出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据了解,“检察工作一体化”就是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是落实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形成法律监督整体合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指出。
同时,敬大力强调,地方政府和党政官员干扰检察机关办案现象并不是普遍现象,绝大多数地方党政机关是支持检察院工作的,不支持甚至干扰办案是少数现象。
“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确能够解决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或党政领导干扰办案的问题,但是其更重要的作用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敬大力介绍说。
削减基层检察机关办案阻力
“中国本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一个县、市里面,每个官员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副厅长)告诉记者,“一个县里面的乡长、局长级别并不是很高,但他们背后可能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基层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就存在着一定的阻力。”
“与此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归地方管,如果有地方政府地方官员想干扰检察机关办案,基层检察机关就很难‘下手’。”何家弘介绍说,“实行检察一体化和侦查一体化,就是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指挥协调,上级检察院通过交办、督办、提办、联办等形式整合侦查资源,帮助下级检察院突破大案、要案。”
何家弘认为,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和侦查一体化都是非常必要的,有些案件由上级来办可以减少阻力,确保成功。
针对当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怎样“由软到硬”进行转变,何家弘认为,最重要的是加强查办环节的工作。只有“严查”才能保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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