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渭南办事处会计汤宝发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5月15日,将自己管理的本单位在渭南城市信用社存放的资金100万元转至在中国银行渭南分行开立的个人基金帐户上购买基金;12月7日,从单位帐户上提取现金18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渭南东风街支行其妻左亚玲开立的个人基金帐户购买基金;2007年8月24日和10月16日,汤宝发分两次私自将单位资金10万元存入建设银行渭南分行的个人股票帐户用于购买股票;10月26日汤宝发又将白水信用联社返回本单位的20万元存入个人股票帐户用于购买股票。 2007年12月15日,临渭区反贪污贿赂局在上述单位查帐时,汤宝发主动坦白了挪用资金的事实,并积极退赔了涉案款及孳息。汤宝发身为单位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本应予以严惩,鉴于汤宝发有投案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案款的事实,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判决,汤宝发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渭南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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