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唐庆令受贿,供养两情妇,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唐庆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1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唐庆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唐庆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责令唐庆令退赔因受贿所得的全部财物。被告人唐庆令当庭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新疆某房地产企业5万欧元,后将5万欧元兑换成人民币49.2万元,分别交与其情妇娜某和陈某挥霍。
2010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向新疆某公司董事长杨某以借的名义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将此款交与情妇陈某用于个人消费。
唐庆令的情妇娜某交代,她与唐庆令是情人关系,2005年娜某经朋友介绍到广西北海做传销,唐庆令分三次给娜某人民币30万元,唐庆令还经常给远在北海的娜某银行卡中打生活费。
另一名情妇陈某证实,她是在某夜总会认识唐庆令的,陈某证实,唐庆令几乎每个月都给其生活费或者购物卡,并花费25万元在乌鲁木齐百盛苑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后来又花钱为其买车、购买19平方米的商铺一间。
“不是受贿,是我借的钱”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唐庆令辩解说,5万欧元是“因为我女儿要去英国留学,向刘某借的”,10万人民币是“当时我女朋友小如要去北京做美容,我向杨某开口借的钱”。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应当视为受贿。具体到案件,要看借款事由、借款去向、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表示及归还能力等。
证据表明,唐并没有用5万欧元办理女儿出国事宜,而是将钱兑换成49.2万元人民币,交给两名情妇挥霍。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唐根本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向刘、杨出具任何借款手续。因此,唐与刘、杨两人之间不属于借贷关系,而属于受贿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唐庆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唐庆令有期徒刑10年,退赔受贿所得赃款59.2万元。
唐庆令表情平静地接受了一审结果,至于是否上诉,他低声对法官说:“我和律师商量一下再说吧”。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唐庆令的父亲因经不起打击在几个月前去世了,唐的妻子和孩子也没有出现在旁听席。
受贿局长平日“人很不错”
“人很不错,做事干脆利落,业务上也是给下面人提供尽可能的发挥空间,出这样的事,当时我们都不相信。”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在业务上,以往大家还是很敬佩唐庆令的,不管是业务学习,还是理论学习,他都抓得很紧。“特别是有一阵,全局天天抓先进性教育,人人都要写心得,没想到学到最后却出来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
“有时候去建委、住房委,这样不远的路,唐局都说不要动车了,几步路走过去。很多次局里干部出去开会、学习啥的,他也一再要求一切从简。”这位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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