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沐龙湾农业观光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延安行贿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指定儋州市检察院审查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对张延安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底,东方市沐龙湾农业观光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东方市第七届、八届政协委员张延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卢某等13名村干部每人现金1万元,共计13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张延安先后向八所镇皇宁村委会卢某、卢某某等7名村干部(从事政府指定的征地工作)、某银行东方支行原行长戴某、市建设局原局长赵某等人行贿622万元。
2005年,张延安协助张某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局长许某、原副局长张某、地籍股原股长王某、土地事务管理所原所长等人行贿343.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延安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且其行贿款均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张延安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张延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洪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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