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全面推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责任追究,制定了《大荔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中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一条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
抓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委难辞其咎
过去,有人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纪委的事,特别是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导致腐败易发多发。
《办法》把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细化、具体化。党委的全面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的第一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管领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主体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没有落实措施或不督促落实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工作不重视,对执纪执法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对配偶、子女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抓监督责任不落实,纪委也要被追责
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办法》规定,纪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其他班子成员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追究监督责任。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协调不及时,督促检查不到位,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二)未认真督促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三)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不及时或处置不力,导致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或者顶风违纪现象多次出现,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办案不力,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违反纪律审查相关要求和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五)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存在应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追责不及时、不到位、不严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重视自身建设,对班子成员及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纠正,导致单位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以身作则,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八)其他依照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监督责任的情形。
掩盖袒护问题,将被从重追责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党(工)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各纪(工)委、纪检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全县各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要求,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特别强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推卸、转嫁责任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职责范围内多次或多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同时县纪委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各镇、各部门每季度向县纪委上报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将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