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某镇卫生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该院违规发放下乡补助、交通补助共计9350元;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违规发放通信费、下乡费、岗位津贴等共计3.5万元。2017年8月,院长樊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案例是近日中纪委网站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纪处分问题,近日屡见通报曝光,今年1-9月份中纪委通报全国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3471起,其中查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7848起,仅9月份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506起,其中查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1179起。从统计数字看,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占违反八项规定问题数之首。那么作为党员干部,如何把握党规党纪发放津补贴才不会违纪呢?
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津补贴
2013年6月13日监察部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由此可以看出,津贴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津贴补贴的种类、发放范围和标准等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包括: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补贴以及经各级政府批准保留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表彰奖励。
哪些是违规发放的津补贴
公务员工资套改后,由中纪发〔2006〕17号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要求规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更是明确规定,“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2013年6月监察部等四部委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第一百零一条还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都是要追责的。
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第六条第六款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有明确规定:“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在《公务员法》中第七十六条也提到关于公务员工作日之外加班的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于相应的补休”,这里对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要求,但在现实中有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都是以发放加班补助为主,并没有安排补休事宜,而是以补代休,这是违规的行为,但有人社部规定的特殊岗位除外。
有些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漠视党规党纪要求,存在搞变通或者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巧立各种名目,或采取假借购买办公用品或其他会议公务接待支出等方式为干部职工发福利。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怎样发放津补贴不算违规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如何发放,各省市都有相关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更不允许使用财政性资金、工会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和电子礼品卡。
2014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总工会规定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全年总额要控制在1000元内,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陕西省总工会的标准为逢年过节慰问全年一般不超3次 生日慰问费用不超过200元。
另外,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等不履行程序和手续,也是违规的。根据工会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等,要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明确发放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经得起纪检、审计机关和财务、经审部门检查审核,发放时,应附详细清单,审批手续齐全、签收到位”。而有的单位工会往往会有购买发放慰问物品无清单明细的情况,这显然也是属于违规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