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优化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文件,特制定投资者与经营者投诉案件受理和查处办法:
一、区投资者与经营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干扰和破坏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电话投诉,查处干扰破坏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典型案件。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资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
(四)向企业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
(六)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七)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八)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响制品。
(九)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种种费用。
(十一)依法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向企业征税时,不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二)违反规定向执收执罚单位下达罚没任务或将罚款提留分成。
(十三)办理企业经营手续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
(十四)以行业垄断,故意卡企业脖子,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十五)违反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规定,侵害企业利益。
(十六)擅自改动市、区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企业赞成损失,影响政府声誉。
(十七)违反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对外地车辆实施罚款,无权上路部门在公路上拉车、收费(税)罚款的。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的案件,投诉中心填写投诉案件登记表,并梳整分类,及时报送有关领导阅批后予以立案。
(二)对于所立案件,区投诉中心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承办单位发出立案通知,并附反映信(或来访、来电记录)和要结果包案、汇报单。
(三)对于所立案件,承办单位在查处中,对涉及干扰破坏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渭临纪发(2000)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于重大案件及一些特殊案件,投诉中心可以直接查处。
(五)承办案件查处的单位接到立案通知后,十日内必须将问题查清,并落实责任;十五日内必须按包案汇报单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随同用公文形式打印的结案报告(报告内容要有结案单位的名称、发文的字号和时间、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简况反映的问题、调查的情况逐项分述及处理意见)一并区报送投诉中心。报告份数:中、省立案要结果的一式十一份,市及报社立案要结果的一式五份,其它立案根据情况确定。
(六)区投诉中心在收到承办案件查处单位报送的有关结案材料后予以销案,同时作好投诉案件的回复工作。
(七)确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杂的,应说明情况,要求延期。
(八)区投诉中心可对干扰和破坏我区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赞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一)对来访群众必须热情接待,耐心听诉,做到稳定思想、理顺情绪、坚持原则、交清政策、说明道理、不得敷衍塞责、随意许诺,并做好记录。
(二)对一些重大上访和集体上访,在做好接待记录的同时,及时向主管单位联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做好上访投诉人员的疏导安置,避免赞成大的社会影响。
(三)受理、查处投诉案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十不准”,即不准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吃请和说情;不准对投诉问题的受理、查处推诿不办;不准将附有领导批示的信件交给当事人;不准委托投诉人办私事;不准威胁、恐吓、压制、刁难投诉信访人;不准隐匿、销毁或伪造投诉人信件、证件;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准将投诉、举报材料转告或泄漏给被投诉、被举报人;不准泄漏有关投诉信访机密。
(四)投诉案件查处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办案件二十字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干扰和破坏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法令的规定。
(五)对受理查处投诉案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凡承办案件查处的单位,必须在立案通知书规定时间向区政府投诉中心报结案件和有关材料。对查处案件拖拉、推诿、工作失误或逾期未报结案件的单位领导追究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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